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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在运设备的维护检修和试验周期规范

  本标准所规定的各项试验标准,是电力设备技术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设备的维护检修工作中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地对设备进行维护,使其能长期安全、经济运行。

  预试检修工作应以发现、消除隐患和缺陷为重点,恢复设备性能和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为目标,坚持“应试必试、试必试全,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设备不应超期开展预试、检修工作,不应任意调整预试检修项目。

  在运设备的维护检修和试验周期应按照本标准,具体项目、内容与质量管控标准应结合本标准、设备的检修维护手册及厂家说明书要求。如厂家说明书中规定的维护检修周期长于本标准规定的周期要求,可按厂家要求的周期执行。本标准未包含的电力设备,其维护检修试验项目,按制造厂规定执行。

变频串联谐振耐压试验装置

  本标准中的周期是指在固定时间内至少完成一次检修试验工作,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周期,但频率不得低于本标准。

  本标准给出的设备检修试验项目、周期与要求适用于一般情况。VI级管控设备的检修试验项目、周期可在设备运维策略中明确,适当延长。对一些特定设备(如:担负为重要用户供电的设备;

  存在家族性缺陷需要采取一定反事故措施的设备等)进行的带电检测与停电试验,其试验项目、要求和安排可另行规定。

  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设备的试验方法、延长试验周期、增删试验项目、降低试验标准时,由各供电局负责生产的总工或副局长批准执行,220kV及以上电气设备应报分(省)公司设备管理部、电力科学研究院(试验中心)备案。对老旧设备(运行20年以上),可根据设备状态适当缩短试验周期或增加试验项目。

  特殊情况需延长检修周期,应对设备进行状态评估,并经各供电局负责生产的总工或副局长批准执行,220kV及以上电气设备应报分(省)公司设备管理部、电力科学研究院(试验中心)备案后,可适当延长检修周期。

  在试验检修周期的安排上应尽量将同间隔设备调整为相同周期,需停电取油样或气样的化学试验周期调整到与电气试验周期相同。

  对于新投运的设备,在投运后一年内及时进行首次预防性试验检查,可以及早获取设备运行后的重要状态信息。在编制设备检修试验计划时对新投运设备应尽可能及早安排进行投运后首次试验。

  110kV及以上设备经交接试验后超过6个月未投入运行、或运行中设备停运超过6个月的,35kV及以下设备经交接试验后超过12个月未投入运行、或运行中设备停运超过12个月的,在投运前应进行测量绝缘电阻、tan 8、绝缘油的水分和击穿电压、绝缘气体湿度等非破坏性试验, 其中对于GIS完整备用间隔经交接试验后未超1年投入运行, 或运行中设备停运未满1年的, 在投运前, 若其绝缘气体组分、湿度等测试结果合格者,可不进行耐压试验或采取空充替代常规耐压。

  进行耐压试验时,应尽量将连在一起的各种设备分开来单独试验(制造厂装配的成套设备不在此限)。同一试验电压的设备可连在一起进行试验。已有单独试验记录的若干不同试验电压的电力设备,在单独试验有困难时,也可以连在一起进行试验,此时,试验电压应采用所连设备中的最低试验电压。

  当电力设备的额定电压与实际使用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试验电压:a)当采用额定电压较高的设备以加强绝缘时,应按照设备的额定电压确定其试验电压:b)当采用额定电压较高的设备作为代用时,应按照实际使用的额定电压确定其试验电压;C)为满足高海拔地区的要求而采用较高电压等级的设备时,应在安装地点按实际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确定其试验电压。

  在进行与温度和湿度有关的各种试验(如测量直流电阻、绝缘电阻、tan 6、泄漏电流等) 时,应同时测量被试品的温度和周围空气的温度和湿度。进行绝缘试验时,被试品温度不应低于+5℃,户外试验应在良好的天气下进行,且空气相对湿度一般不高于80%。

  有条件进行带电测试或在线监测的设备应积极开展带电测试或在线监测,当带电测试或在线监测发现问题时应进行停电试验进一步核实。如经实际应用证明利用带电测试或在线监测技术能达到停电试验的效果,可以延长停电试验周期或不做停电试验,同时报分(省)公司设备管理部、电力科学研究院(试验中心)备案。

  检修试验用仪器、仪表及工器具的准确级及技术特性应符合国家、行业等要求。

  如不拆引线不影响对试验结果的相对判断时,宜采用不拆引线试验的方法进行。

  设备进行维护检修时,检查结果应与该设备历次检查结果和同类设备的检查结果相比较,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根据变化规律和趋势,作出正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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