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辖的500kV及以下的交流电力设备。高压直流输电设备及其它特殊条件下使用的电力设备可参照执行。进口设备以该设备的产品标准为基础,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所规定的各项试验标准,是电力设备技术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设备的维护检修工作中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地对设备进行维护,使其能长期安全、经济运行。
设备进行试验时,试验结果应与该设备历次试验结果相比较,与同类设备或不同相别的试验结果相比较,参照相关的试验结果,根据变化规律和趋势,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后作出正确结论。
遇到特殊情况(例如发现某类设备的同一类故障和缺陷突出),需要改变设备的试验周期、增删试验项目、降低试验标准时,由各运行单位负责生产的总工批准执行,220kV及以上电气设备应报相应的主管生产部门(省公司、超高压公司)备案。对老旧设备根据设备状态可适当缩短试验周期。
在试验周期的安排上应将同间隔设备调整为相同试验周期,需停电取油样或气样的化学试验周期调整到与电气试验周期相同。发电厂电气设备试验周期应结合设备大、小修进行。
进行耐压试验时,应尽量将连在一起的各种设备分开来单独试验(制造厂装配的成套设备不在此限)。同一试验电压的设备可连在一起进行试验。已有单独试验记录的若干不同试验电压的电力设备,在单独试验有困难时,也可以连在一起进行试验,此时,试验电压应采用所连设备中的最低试验电压。
当电力设备的额定电压与实际使用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试验电压:
a)当采用额定电压较高的设备以加强绝缘时,应按照设备的额定电压确定其试验电压;
b)当采用额定电压较高的设备作为代用时,应按照实际使用的额定电压确定其试验电压;
c)为满足高海拔地区的要求而采用较高电压等级的设备时,应在安装地点按实际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确定其试验电压。
在进行与温度和湿度有关的各种试验(如测量直流电阻、绝缘电阻、tan 8、泄漏电流等)时,应同时测量被试品的温度和周围空气的温度和湿度。
进行绝缘试验时,被试品温度不应低于+5C,户外试验应在良好的天气下进行,且空气相对湿度一般不高于80%。
110KV及以上设备经交接试验后超过6个月未投入运行,或运行中设备停运超过6个月的,在投运前应进行绝缘项目试验,如测量绝缘电阻、tan6、绝缘油的水分和击穿电压、绝缘气体湿度等。35KV 及以下设备按1年执行。
有条件进行带电测试或在线监测的设备应积极开展带电测试或在线监测,当带电测试或在线监测发现问题时应进行停电试验进一步核实。如经实用证明利用带电测试或在线监测技术能达到停电试验的效果,可以延长停电试验周期或不做停电试验,同时报省一级公司备案。
应加强电力设备红外测温工作,具体要求按DL/T664一1999《带电设备红外诊断技术应用导则》执行。
如不拆引线不影响对试验结果的相对判断时,宜采用不拆引线试验的方法进行。
本标准未包含的电力设备的试验项目,按制造厂规定进行。
各省公司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对试验周期、试验项目等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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