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感器综合特性测试仪通用技术条件检验规则
互感器综合特性测试仪通用技术条件,检验规则要求,互感器综合特性测试仪检验规则分为:型式检验、出厂检验以及常规检验。互感器综合特性测试仪型式检验的要求,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试验:
—新产品定型鉴定前;
—产品转厂生产定型鉴定前;
—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累计一定产量后(周期和数量由企业标准规定);
—正式投产后,如设计、工艺材料、元器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停产 1 年以上又重新恢复生产时;
—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或受其委托的技术检验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批产品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合同规定时。
型式检验的抽样与判定,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意抽取三台作为样品。
互感器综合特性测试仪样品经过型式检验,未发现主要缺陷,则判定产品合格。检验中如发现有一个主要缺陷,则进行第二次抽样,重复进行型式检验。如未发现主要缺陷,仍判定该测试仪本次型式检验合格。如第二次抽样样品仍存在主要缺陷,则判定本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测试仪样品型式检验结果达不到 5.3~5.9 规定要求的任一条时,均按存在主要缺陷判定。
检验中测试仪样品出现故障允许进行修复,修复内容如对已做过检验的项目的检验结果没有影响,可以继续往下进行检验。反之,受影响的检验项目应重做。
出厂检验,每件互感器综合特性测试仪均需进行出厂检验。
常规检验,使用中的互感器综合特性测试仪应每年检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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